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资本要求 3关系区别 ▪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4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一般企业 ▪基金型企业 ▪集团企业 ▪证券类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银行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公司 ▪文化事业企业 ▪建设事业企业 ▪典当行 ▪旅游企业 ▪运输企业 ▪海关企业 ▪资产评估企业
▪社会团体 6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登记管理办法 7实收资本
1基本概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1]注册资金是[1]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006年版公司法很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很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很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很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很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很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很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2]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很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金 缴纳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缴纳形式 2、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很低限额 3、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很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4、验资 很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3]
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4] 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有相关的发票哦。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 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很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二、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很低注册资本为: 一般企业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很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很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很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很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很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很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基金型企业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集团企业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挂“集团”(五个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很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 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很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证券类公司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很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很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很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很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很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未对期货交易所作出规定。 银行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具体法条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 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外经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号第3号令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申请设立其他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保险企业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商投资创业公司 (一)《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 外经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判断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很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文化事业企业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3号令) 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建设事业企业 (一)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建设部颁布77 号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级: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第八、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典当行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二)第12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第16条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旅游企业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7条规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运输企业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销售代理人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海关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第5条规定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资产评估企业 (一)《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的很低资本为10万元; (二)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取得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为有限责任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信息产业企业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很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很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很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很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很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很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很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 新公司法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作出了较大改动。新法规定,很低只需3万元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只需500万,可分期缴付,对无形资产不作规定,改为规定货币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30%。 04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很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很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04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为1000万元,05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很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很低注册资本[5] 公司类型 国内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投资企业 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公司3 万 14 万美金 10 万人民币 专利事务所 30 万 审计事务所 30 万 14 万美金 律师事务所 30万(合伙制)10万(个人制)1000万(特殊普通合伙制) 商标事务所10 万 会计师事务所 30 万 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3 万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万 50 万美元 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100 万 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3 万 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3 万 人才中介机构 3 万 12.5 万美金 认证机构3万 35 万美金 认证培训机构 3万 14 万美金 认证咨询机构3万 14 万美金 旅行社(国内业务) 30 万 200 万元 旅行社(国际业务) 150 万 广告有限公司 50 万 30 万美金 拍卖公司 100 万 租赁公司 50 万 500 万美金 典当行 300 万 典当行(房地产业务) 500 万 展览服务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工程设计公司 3万 20 万美元 贸易 国内贸易公司3 万 国际贸易公司100 万 6.2 万美金 房 地 产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0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0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 万 500 万美金 投资服务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万 14 万美金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万 200 万美金 投资有限公司 1000 万 3000 万美金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万 500 万美金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000 万 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0 万 物流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运) 500 万 500 万 5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空运) 300 万 300 万 3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陆地) 200 万 200 万 200 万 物流有限公司 100 万 100 万 100万 储运有限公司 200 万 200 万 200 万 运输有限公司 100 万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50 万 船务公司 100 万美金 金融 银行 3 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 2 亿元人民币 外国银行分行 1 亿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公司 2000 万美金 期货经纪公司 3000 万 3000 万元 保险公司 2 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000 万 汽车金融公司5 亿元 电信 全国基础电信企业 20 亿元人民币 20 亿元人民币 全国增值电信企业 1000 万人民币 1000 万人民币 省内基础电信企业 2 亿人民币 2 亿人民币 省内增值电信企业 100 万人民币 100 万人民币 生产研发 生产型企业 50 万 14 万美金 研发中心 200 万美金 其他 实业有限公司500 万 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 3000 万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 集团有限公司 5000 万 汽车零售企业 1000 万 医疗机构 2000 万 种子企业 50 万美金 种子企业(粮、棉、油) 200 万美金 留学生 1.2 万美金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以外资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很低出资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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