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的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人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人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人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份是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性质的分类: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