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设置 一个合适的、有效的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与企业整个组织天下相协调。企业内部的部门、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系统和业务性质而定。 我国在《会计法》中对大中小企业设置会计机构规定:大、中型企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规模小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账。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企业设立自己的会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 2.内部控制原则。 3.效率性原则。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在集中设置模式下,大中型企业应设置:出纳、投资、资金、账务、成本、税务、预算和内部核算等相关会计岗位,前三个岗位为财务部,后五个会计部;小型企业可设置出纳、总账会计和明细账会计岗位,由总账会计兼任会计主管。 三、会计人员的配备 各单位会计人员的聘任,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由国家的会计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直接任命。 2.由各单位自行聘任。 3.由各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聘任。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在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中各内部组织的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一般会计人员至少应由具有会计员以上任职资格。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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