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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套期保值现状调查
更新时间:2014-11-02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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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上搜索,笔者发现:国内市场可供企业套期保值的工具相当匮乏:中国金融期货市场至今没有一个品种上市;商品期货市场(上海、大连、郑州三大期货交易所)目前只有19个交易品种;外汇方面仅有银行代理全球远期外汇交易。在国内市场套期保值的企业甚少,部分企业到国外寻求套期。那么,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有否执行《》呢?

  笔者选择在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的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就其实施现状做了网上搜索:以很有可能参与套期保值的行业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做为样本搜索范围。搜索路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按行业搜索:选择金属企业34家;交通运输企业47家;又按地区搜索广东地区37家,剔除其中与行业交叉选项5家。搜索对象:2007、2008年间财务报告。搜索目标: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润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金额变动原因说明(重点搜索其中套期保值信息)。

  搜索结果显示:在113家上市公司中,有39家报表出现搜索目标,其中有12家披露套期保值说明(见表1)。

  从搜索结果看,由于国内套期市场不够发达,2/3公司不是在国内而是在国外市场操作,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较少,此次统计有10%(12/113)。根据对表1的套期保值说明及其财务报表附注信息的考察分析,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套期保值分类问题

  根据12家公司报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随着其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减而变动来判断,他们全部都将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即均将套保业务归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因为根据新准则,套保业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如果归属前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如果归为后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资本公积,影响所有者权益。由于新准则对二者的分类边界不清并且存在交集,企业无法依此操作,因而如何分类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己对风险管理的策略而不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不准”导致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会计方法问题

  按照24号准则,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具体核算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反向并几乎等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同时等额反向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套期)或“资本公积”(现金流量套期),结果是无论对当期损益还是对所有者权益影响都不大。这种套期会计方法传统上称为待冲法(葛敬东,2003),因其双边核算,复杂繁琐,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套期保值原理和减轻企业财务信息的波动性。但因其确认期货(套期工具)的同时也确认标的物现货(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并在持仓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又同时确认其二者公允价值变动,而期货与现货在任意时点上的价格(公允价值)变动都几乎是相等的,与此同时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也几乎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因同一账户同时一借一贷同等金额则可相互抵销,所以在核算的客观效果上可能会掩盖风险,麻痹会计信息使用者。

  然而,从12家公司报表的前后期比较看,他们并未采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而是采用了直接法,即只确认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而未确认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这就是其套期保值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较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如中国远洋在三季报中指明:“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未按照套期会计核算的尚未结算的远期运费协议(FFA)应付部分的公允价值增加;“公允价值损益”是持有的未按照套期会计核算的尚未结算的远期运费协议(FFA)因波罗的海运费指数下跌导致的公允价值损失。

  三、套期工具种类界定问题

  24号准则没有对套期工具种类做出界定(仅在应用指南中指出衍生工具包括的种类),而且也未对套期工具披露的准确性作出规定,如要求必须按套期工具类别名称披露等,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公司披露的套保工具类型与其持有的合同实质属性不一致。例如,持有的本是远期合同,却披露为期货或期权,即冒名披露;或者只披露持有衍生工具,而不披露持有哪种工具,如大海藏针。两者都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因为远期、期货、期权合同,本是金融市场约定俗成的三个不同品种的概念,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若披露不准确,将危害报表阅读者的利益。

  从东航披露持有“航油期权”却如此巨亏看,其持有的不是期权,期权很多亏掉期权费,因若亏损超过期权费买方是可以放弃的。而国航持有“油料衍生工具”披露的概念更加模糊。其财报披露说:“由于近期国际原油价格急剧下降,导致公司持有的油料衍生工具(2008.6-2011.6三年期)于2008年9月30日时点公允价值为-9.61亿元。上述公允价值将随着原油价格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及仓位调整情况而变动,若原油价格保持较低水平,公司的航油现货采购成本也将降低;若原油价格上升,公允价值负值将相应回转。”由此推知,其持有的不是期货,因期货很长半年且在场内竞价成交可以提前平仓,不必非等到期交割。而航空公司持有的只能是或者相当是远期合同,实质是必须至2011年到期日按合同价(锁定在08年6月的价格,估计至少140美元/桶)买入航油,而现在油价约53美元/桶。远期合同是很原始的衍生工具,风险不能转移,显然不是期权。

  四、套期保值列报问题

  根据新准则,一般企业套期业务被“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并在报表附注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项下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表格,在表中“衍生金融资产”栏目(一般企业没有设置套期工具栏。只有商业银行专设“衍生工具”表格并下设“套期工具”栏)中列载反映。如果报告主体不做报表附注说明,则“内含”其中的套期业务便无从披露;即便披露套期保值而未说明套期工具名称,报表阅读者仍无从知晓报告公司所做套期是否能保值,如国际航空,即便报出衍生金融工具,也不知其是何种工具及风险如何。可见套期保值会计信息列报准则本身是”深藏不露”型的,给企业创造了掩藏实质信息的**空间。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金融海啸下IASB和FASB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减少金融工具报告的复杂性》(李红霞等,2008)的改革精神,笔者建议对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适用性作出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12).第一版:411-430.

  [2] 葛敬东.高级财务会计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8).第一版:182-233.

  [3] 李红霞.会计国际趋同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动态[J].会计研究,2008,(11):91.

: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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